上海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医科大学校友会(简称“上医校友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 SM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国立上海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上海医科大学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等上医各历史时期(以下简称“上医各历史时期”)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发扬上医优秀传统,共同为振兴中华,增进友谊,促进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138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络校友,凝集校友力量,为学校发展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活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举办短训班。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上医各历史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
(四)曾在上医各历史时期任教、任职人员;
(五)上医各历史时期及所属院、系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本人填写并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领取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上医各历史时期校友;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校友会会费;
(二)校友及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 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决议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